问题 | 房产纠纷钥匙拿不到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收取适当的配套费固然是理所当然的行为,然而,若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此项费用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开发商便无权要求购房者在缴纳配套费之后方可领取房屋钥匙。根据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精神,买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了相应的房款,此时,卖方则有义务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也即房屋钥匙)。从法律层面来看,物业管理公司仅仅是开发商的代理机构,因此,只要购房者并不存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开发商有权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况,物业管理公司便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购房者交付房屋钥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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