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辖区房产纠纷哪里起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涉及房地产产权纠纷的案件,必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在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根据这一法律条款,对于如下所列各类案件,均应由该法律规定的特定级别及地域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持有专属性管辖权:首先,当由不动产业权纠纷引起的任何诉讼发生时,此类案件理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其次,当因港口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导致诉讼发生时,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再次,当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出现时,这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归属于被继承人去世时所在居住地或主要遗产分布地的人民法院。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在启动诉讼程序之时,都需要向法院递交正式的诉讼状文件,并按照被告方人员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诉讼状副本。如果遇到书写起诉状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表达其诉讼请求,相关内容将由人民法院进行详细记录备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知晓此事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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