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女房产纠纷怎么分割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父母与其子女共享产权的房产问题有着以下具体解决方式:首先,若父母在世期间便有意将他们购买或者建立的房产赠予给子女中的某一位,并且在房产证上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的档案记录中有明确的赠与声明,或者有购买者赠与房产的公证文件,亦或是存在其他确凿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购买者在购买房产时确实有赠与产权登记人的意愿,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就应当归属登记人所有;其次,如果父母在世期间并未明确表达过赠与的意愿,那么当他们离世之后,子女们对于产权的归属产生争议,此时未登记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们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推翻已经登记的产权,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应当属于登记人所有。然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登记人仅仅是作为产权代表的角色,那么就应该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为父母所有,然后由他们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再次,如果父母是用子女的赡养费用来购买、建设房产并进行了产权登记,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被确认为父母所有。如果子女主张产权共有,这一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子女在出资时明确表示是与父母共同购买、建设的,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被认定为共有。另外,如果子女因为结婚、分家等原因而购买、建设房产用于自己居住,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通常会归购买、建设房产的子女所有。同样地,如果子女在离婚时,父母、兄弟姐妹以在构建、建设房产时曾经给予过资助为理由,主张产权共有,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最后,在家庭成员中,如果其中一人经过批准新建了房屋,而其他家庭成员仅提供了少量的物料、资金或者劳动力投入,如果双方有约定,那么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这可以理解为亲属间的互助行为,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能获得新建房屋的产权。在农村地区,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为了子女的婚姻而建造的房屋,那么该房屋的产权,如果双方有约定,那么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但该房屋已经交付给子女并在他们婚后实际使用,那么可以视为父母对子女的婚前财产赠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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