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是按预售合同赔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延迟交房的责任归属,应当依照我们事先签署的购房合同进行相应补偿。一般而言,在合同条文中都会明确约定逾期交房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然而,若合同文本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事项并无任何详细说明,我们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
所谓“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未能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入住的行为。延期交房可分为两大类情况:第一种为“正常延期交付”,即因施工进度缓慢或相关政府手续办理滞后、市政配套工程拖延等原因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此类延期交付属于交房时间的顺延,购房者给予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便可顺利收房;第二种为“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源于开发商经济实力不足、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因素,使得开发商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 根据相关法规,我们可以将违约金设定为每延期一天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赔偿。但请注意,这并非一成不变的准则;若违约金数额系双方经友好协商确定,则可能并非百分之五;如经调查发现违约金过高,我们亦可通过司法程序请求予以适度降低。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延期交房违约金并无固定的衡量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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