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正式拒绝交房时间延期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合法有效地拒绝收房的法定理由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1)房屋在竣工验收环节尚且未能取得通过;2)交付时并未附带有《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项必备文件;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及通信等关键性的生活设施设备未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4)建设单位在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以及空间尺寸方面并未对买受人进行必要的通知;5)交付时间严重滞后,已经达到了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6)竣工测绘结果显示的房屋面积差异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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