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判定延期交房的情况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的认定标准为:若超过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房日期,仍然未能如期实现交房,那么便可定义为延期交房。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首先是正常延期交房,这主要是由于工程的实际建设进度有所延迟或是与工程相关的政府审批流程和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滞后导致;其次是非正常延期交房,其原因可能涉及到开发商的经济承受能力或其相关政府手续的合法性问题。当购房者对逾期交房的情况进行了合理的催促之后,如果开发商仍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房,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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