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5延期交房是否合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业主接收物业可以宽限最多长达三个月之久,若买方在经过多次催促后,卖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即三个月)完成交房义务,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方就有权解除购买合同;然而在普遍情况之下,交房日期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不得出现任何延迟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多次催促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在对方当事人进行催告之后,且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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