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被告需要出席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处理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时,若被告未能出庭应诉参加审判程序,那么该等情形下的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拘留措施进行传唤,倘若经过此类强制传唤之后,被告仍未出席庭审,则法院可据此做出缺席判决。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必须亲自到场的被告,如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法院有权实施拘留并进行审理。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也分别就原告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及相应后果做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条指出,如原告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的,法院可视为其主动撤销起诉;而对于反诉的被告来说,如其在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的,法院亦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最后,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宣判之前,如原告提出撤诉请求且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但如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使原告已收到传票并被传唤,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仍可作出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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