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买房被退房怎么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退房事项,其具体规定主要涵盖了约定条件以及法定条件两个方面。首先来说,约定条件主要是指置业者与地产开发机构之间在签订房屋购买契约时共同商定以及明确的有关可以予以解除合约的规定。例如,若地产开发机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所购社区的规划布局及配套设备达不到销售宣传资料或者销售说明书所揭示的水平,甚至在一段时间之内无法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等等,这些都属于约定的可以申请解除购房契约的情形。其次,倘若经过双方协商依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业主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建议业主在满足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购房契约的前提下,尽力与地产开发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此便可能避免产生高昂的诉讼费用。倘若协商无果,业主可以进一步考虑采取诉讼或仲裁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需注意,即便业主并未在合同中商定解除购房契约的相关条款,只要其符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解除购房契约的情形,法庭仍然会对业主请求解除购房契约的诉求给予支持和认可。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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