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买房交了定金后如何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购房定金的退还要求,具体处理方式如下所示:首先,若向开发商或业主交付定金的交易主体完全依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其应尽之义务,那么开发商或业主应当全数退还该笔定金款项或将这部分定金款项用做支付买卖房产之价款。其次,既然定金协议是在实际交付定金之时方能生效,那么当收到定金的一方违反协议规定未能履行其应负之责任时,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以双倍的金额请求返还定金。
相关的法律法规可参照以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契约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定金合同则在实际交付定金之时予以正式成立。至于定金的具体额度,则需由契约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然而,为了确保合同的公正和公平性,约定的定金份额总计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二十。超过上述限制比例的部分并不具备定金的正常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量超过或低于原先既定的约定数值,则可视为对原先定金数额的单方面调整。 此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进一步解读:“如契约的履行方严格履行了自身的债务义务,那么定金应当全额用于支付价款,或者在必要的情况下被收回。在此种情形下,已经付款的一方并未履行债务,或者虽履行但未达到合约预先设定的目标,从而失去了请求返还定金之权利。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接受定金一方同样需要拒绝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导致无法实现合同预先设定的目标,那么就必须依照约定,以两倍的现金形式返还原先收受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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