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还用返还房贷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开发商未能依约如期履行交楼义务引发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预购人无需继续承担偿还贷款之责任。主要理由在于,由于开发商违约在先,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故房贷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起偿还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开发商未能按规定期限交付房屋,进而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在此情况下,贷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同样因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而须予解除,此时应有开发商向贷款银行返还已经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而非由购房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购房者可以一同起诉银行,要求解除其与银行之间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关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被解除后,开发商已收受的购房款的本金、利息退还给购房者,购房者因支付的利息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剩余欠付的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由开发商向贷款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购房者可以不再向贷款银行支付按揭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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