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欺诈隐瞒卖房怎么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消费者有权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该合同确实存在欺诈情形并且予以撤销,则购房者应立即向出售方归还所购买的房屋,而卖方也必须无条件地支付其已经收到的购房款以及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同时,卖方还需承担最高不超过购房款一倍金额的赔偿责任。对于买受人而言,其不仅有权利要求退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还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其因此次购销交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他们还有权根据以上规定,要求出让方承担最高不超过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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