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要受理房产证加名纠纷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律师实务中,存在着以下两种解决策略:1、接手案件并依法做出判决。在此观点下,原因在于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限定,否则不动产的所有权设定、变更、转移及消亡皆需遵循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针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这种典型案例,通常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了保障尚未登记成为房产所有人的那一方对于该房产权的合法权益,法院理应接受审理,并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前提下确定该房产的归属权。2、以裁定形式拒绝接案或者是撤销起诉的决定。依据这一观点来看待问题,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默认归属于夫妇两人共同拥有。司法机构并不需要对此再度进行审查核实事实情况,并且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都是理论上不能够被接受的,因此未进行登记的房产权一方请求确定该屋产权共同拥有的诉请也不能得到受理。若是已被受理的案件,应对其进行裁决,并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终结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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