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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不让施工算违约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签署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能否顺利进场进行施工活动,取决于是否满足违约责任的特定要求。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通常都是在合同签署时由合同双方共同商议并确定。这些违约责任条款是违约方向责任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客观实在的违约行为,也就是指合同中原告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其次,违约方应存在主观过错,这一点法律会另行规定,或者双方可以就此问题单独做出特别约定;另外,违约行为对合同相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也是构成违约的重要因素;最后,违约行为和其引发的经济损失之间还需要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有上述四个条件中,前两个条件是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性前提,而后两个条件则是责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必备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对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对于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件的,是可以根据实际的违约事项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和后果的还需要从严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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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0: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