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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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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次有记载的采用反致制度的是英格兰法院1841年作出裁判的科里尔诉里瓦茨案;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开始采用的是法国的福果案。

反致的产生原因

1、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2、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3、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反致的类型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直接反致

甲→乙→甲

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转致

甲→乙→丙

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间接反致

甲→乙→丙→甲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间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乙→丙→乙

这种情形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 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实 体法律处理了案件。这种情形是转致的一种特殊情形。

完全反致

完全反致又叫做双重反致,完全反致或双重反致是相对部分反致或单一反致而言的。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作法,故又叫作“英国反致学说”。完全反致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而应适用某外国法(包括苏格兰法和北爱尔兰法等),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断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 

 

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当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按照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使用甲国的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实体法作出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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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