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房屋过户的纠纷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之诉讼,原则上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之相关规定作为确定审判权限的依据。首先,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管辖法院。无论是属于合同纠纷或其它相关财产权益方面的争议,当事人皆可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案情实在密切相关的地点作为当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受理点,然而,必须确保此种约定不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严格规定。其次,若当事人未曾通过协议来约定它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在面临合同纠纷时提起的诉讼,其审理权限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承担。最后,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来说应该确认为房屋所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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