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如何认定共有权人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农村房屋共有权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基于家庭关系认定 在农村,不少房屋是家庭成员齐心协力共同建造的,或是通过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 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参与房屋建造时,一般会认定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相应的家庭成员即为共有权人。 比如,在一个农村家庭中,父母和成年子女共同谋划建房事宜。 父母可能负责筹备部分建房资金,还会参与一些关键决策;成年子女则利用自己的劳动力,协助搬运建筑材料、参与具体的施工建设等。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与成年子女都为房屋的共有权人。 二、依据书面约定认定 若存在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为多人共有,那么协议中所约定的人员就是共有权人。 例如,多人共同投资建房时,为了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会签订一份详细的书面共有协议。 这份协议会清晰地列出各方的出资比例、对房屋享有的权益范围等内容,以此确定共有权人的身份。 三、按照继承关系认定 通过继承取得农村房屋部分产权的继承人,属于共有权人。 例如,祖屋在老人去世后,多位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共同继承该房屋。 他们对祖屋都享有一定的权益,是房屋的共有权人。 认定农村房屋共有权人时,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倘若涉及具体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便准确确定共有权人。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农村某家庭的成员,共同建造房屋。小朱筹备部分资金并参与决策,小李和小胡出力参与施工。后因房屋拆迁利益分配问题,小胡认为自己不是共有权人,不应分得利益,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家庭关系认定角度看,小朱、小李、小胡共同谋划建房,小朱筹备资金、参与决策,小李和小胡参与施工,符合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建房的情况,他们应为房屋共有权人。 2、虽无书面约定,但基于家庭关系及共同建房的事实,小胡不能否认自己的共有权人身份,其应与小朱、小李共同享有房屋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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