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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的所有权以什么为准
分类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
一、登记生效原则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需经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形下,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会被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比如,某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完成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其在法律上就正式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登记制度能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稳定,让各方清楚了解不动产的权属状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事实行为取得
当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时,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就会发生效力。
例如,某人在自己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从房屋建成那一刻起,其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不过,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之后仍需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这样在后续涉及房屋交易、抵押等情况时,才能更顺利地进行相关操作。
三、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致使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如,法院判决某套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自判决生效时起,该方就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小朱称自己购买该房且完成登记手续,应是所有权人;小李则表示自己在该房屋土地上参与合法建造,自房屋建成起就有所有权。争议焦点在于该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

案情分析:

1、根据登记生效原则,小朱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在一般情形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其为权利人,应被推定为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制度保障交易安全,明确权属状况。
2、小李虽参与合法建造,但在已有登记确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仅以建造事实主张所有权缺乏充分依据。且其应及时办理登记保障权益,未登记不能对抗已登记的小朱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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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5: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