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买卖合同未定过户日期算违约行为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答:
不算违约行为。
律师解析:
安置房买卖合同未定过户日期不算违约行为。
未约定履行时间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可以视为瑕疵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想买受人交付安置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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