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买卖协议、付款手续、《产权证书》、预售许可或外销许可证、购房指标批件、《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过房手续、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的局面证明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3)已付或未付房款的证明。 (4)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证明。 (5)负有举证责任的其他证明。 (6)房管部门备案情况的证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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