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出售,房屋增值部分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应为其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一方婚前积蓄在婚后获得的存款利息同样也属于其个人财产;但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于婚后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诸如成为公司股东并取得分红、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并获利、以及通过不断买卖商品(包括房屋,即“炒房”)以赚取升值差价等,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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