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出资不到位转让股权怎么处理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时,情况如下:
①若受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情形,那么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受让人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受让人不能以自己不知道为由逃避责任,只要其处于应当知晓的状态,就必须和转让股东一起对出资义务负责。 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受让人也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这保障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即使股东转让了股权,在其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人也不能逃脱。 ③若受让人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那么就无需对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即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确实不知道该出资瑕疵。 总之,在股东出资不到位转让股权的这种情况下,必须根据受让人是否知晓出资瑕疵等具体情形来明确各方的责任,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维护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转让股权给小李,小李知晓该情况。后公司出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债权人小静要求小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李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知晓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小朱履行出资义务,小李需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小静有权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李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不能逃避责任。 3、若受让人不知且无重大过失可不担责,但本案小李知晓,应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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