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后债权怎样办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破产程序终结之时,所涉之债项解决之道取决于破产企业之资产状况及其依据相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债务偿付顺位。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有义务在特定期间内据实申报其所持有的债权类型与数额。 在破产财产偿付事宜方面,首先应支付各类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按照以下特定顺序进行债务偿付操作:(1)破产人对雇员拖欠的工资薪酬与医疗保障、残疾辅助金、抚恤待遇等相关支出,以及应当划归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所欠除前述项目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缴之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若经破产财产清查评估,发现用以满足同一顺位的债务偿付需求尚存在不足之处,则应依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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