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有希望得到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之中,广大债权人所持有的普通债权确实存在着被偿还的可能,然而他们具体可以获取到多大份额的还债金额以及能否真正得到完全的补偿,这都将取决于破产企业所拥有的资产状况以及债务清偿的次序安排。
在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之后,首先需要优先用于支付破产所需的相关花费以及共同利益债务。 在此基础上,便开始依次展开以下几个方面的清偿工作: 第一,为破产涉及的相关人员(例如员工等)支付工资以及各类医疗、残障补助、抚恤费用; 其次,是清算破产者所拖欠的,应当优先划入个人账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第二,清算破产者所欠缴的除上述内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才轮到对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序的所有清偿需求,那么就必须按照相应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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