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将股权质押,公司破产后怎么处理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司于破产清算阶段,如涉及股东之股权质押事宜,债权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与出质人协商采取股权价值折抵债务或是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所质押股权来获得相应资金并以此作为优先受偿权的参考依据。
在此过程中,若股权折现价格或拍卖、变卖后所得金额超出了债权人本应得到的债权额范畴,多出来的部分将归属为出质人的财产; 而当这部分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时,出质人还应继续履行其尚未偿还的部分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 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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