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时,债务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企业宣告破产后,清算工作主要包括清理核实资产状况及负债情况、制定财务预算、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环节。
其中,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全部或部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剩余财产需依序进行列支支付: 首先,应偿付企业所拖欠员工的薪资待遇以及医疗保险金、工伤赔偿金、抚恤金等福利; 其次,应将被拖欠但仍归属于员工个人名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一并偿还。 然后,逐次偿还破产人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除上述款项外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积欠的各种税费。 最后,剩余破产财产应用于清偿各类普通破产债权。 然而遗憾的是,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完全覆盖同一顺位的所有清偿要求,则只能根据比例原则进行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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