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为可被列为破产债权申报之范围者:
(1)需为涉及财产给付核心内容之请求权; (2)需要依赖于特定财产来获取受偿之权利; (3)仅仅应该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成立,且仅针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 (4)应为平等民商事法律主体间所产生的请求权; 以及(5)需为合法、具有效力的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44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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