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犯罪几年不能当董秘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不符合条件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即在个人负有较大数额债务且逾期未予偿还的情况下; 以及在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行使部分民事行为权利的前提下; 另外,曾在破产清算的企业法人中担任过董事或厂长、经理职务,并对该企业的经营失败承担个人责任,但过去三年尚未解除此类责任的人士; 最后是,除了以上几种情形之外的所有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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