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验资能做实收资本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实收资本账务处理与验资与否并无关联。
若股东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其依据为股东出资的资金进账单(适用于货币出资方式)、出资发票及相应的财产移交清单(对应实物出资方式)、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文件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涉及所有权登记的不动产,如房产、车辆、船舶及无形资产等)。 反之,在股东尚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并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或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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