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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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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再审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判、调解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具体体现。只要当事人依法提交再审申请书,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便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我国再审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体现。当事人通过提交再审申请书,引起再审程序,有利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合法性、严肃性;有利于纠正错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权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条件

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条件是:

(1)提出再审申请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再审申请权。

(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适用第一、第二审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书及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对依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不准申请再审。这主要是指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对这些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申请再审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调解书具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六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4)再审申请书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和《若干意见》第204条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是2年。

(5)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对再审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导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时效中断。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书审查期间,原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停止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作出再审裁定,中止原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文书制作要求

制作民事再审申请书的要点是: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申请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请人的关系。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再审的,应写明其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3)案由:写明申请再审案件的案由、该案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或原调解书有违法之处。

2.正文

主要阐明申请再审的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明原裁判的错误。具体指出原裁判的全局性错误或局部性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或是适用法律错误,或是程序性错误。然后,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着重写清关键情节。针对原审中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举出确凿的事实予以澄清。列出具体有关人证、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说明原裁判或调解书存在的错误。基于所述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归结原裁判错误所在,进而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有证据证明原裁判有错误,应列明证据名称、数量,证人姓名、住址。

5.注意事项

制作民事再审申请书时,应注意:

(1)原裁判的编号、案由等情况要写得清楚、准确,以便于人民法院查找原案卷并核查案情;

(2)陈述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时,应针对原裁判错误所在予以集中反驳,并引用相应法律规定加以证明;

(3)申请再审的事实和证据要真实可靠,不能歪曲事实和伪造证据;

(4)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合理合法,是由事实和法律推导出的结果。

格式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__________对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字第号__________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范文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1936年6月11日出生,汶川县xxx厂下岗职工,住四川省汶川县xxxx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住所:xx内。法定代表人:xxx。

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申请请求: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终字第xxx号和xxxxx中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被申请人赔偿其对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2153935.16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和再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4年开发xx州工业园区—xxxx工业园区期间,被申请人管委会未同申请人达成协议,强行进入园区规划范围施工导致正在撤离的申请人xxxx厂产生一系列财产损失。针对该损失情况,在2004年2月11日,申请人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书》。2004年2月17日,xx县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对xx县xxx申请人xx厂采取保全,对当天现场所有砂石量进行了测量,形成了《证据保全笔录》及《测量断面图》和《计算结果》,双方均签字认可。据此,对其中的砂石44641.25立方米和成品碎石料634.25立方米,申请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做出2005年1月31日《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

2006年月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管委会为被告向四川省xxxx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53,935.16元(包括2005年1月31日《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所得出的工程造价1,391,552.16元)。二审审理过程中,由于对方管委会提出《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系吴春成单方委托,管委会不予认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查清案件的事实,委托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中心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川价认鉴【2009】03号《关于对xx县xxxx厂砂石原材料的价格鉴定结论》,认定损失额为515,195元。2009年11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管委会向申请人补偿砂石损失515,195元。

申请人认为:四川省物价局价价格认证中心不是经国家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依法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资格。该中心所做鉴定结论载明的损失较申请人所受实际损失额严重偏低,该鉴定结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明确规定:“价格鉴证行业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主要从事司法机关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也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的事业单位,并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为事业法人。其宗旨为:开展价格认证鉴定,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编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一、行使全国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最终复核裁定职能。二、对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办理的重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鉴定。三、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和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认证。对部门、行业和单位提出的调定价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四、调解价格纠纷。开展企业价格信用认证。五、协助核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审。六、承办核发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七、承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八、价格认证中心系统的业务协调与指导。九、价格鉴证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制定的具体工作。十、价格认证中心系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各宗规定中均未提及工程造价鉴定资格。

据此,物证鉴定应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辖范畴。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资质中不能当然的包含工程造价这一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依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外从事工程造价类鉴定工作的主体,四川省物价局价价格认证中心从事鉴定工作应当到四川省司法厅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是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纠纷财物(工程造价)的鉴定资质,上诉人吴春成对该机构提出的鉴定资质异议不能成立。该鉴定委托程序合法,鉴定人员资质和鉴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其结论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纠纷财物的价格鉴定不等同于工程造价,即使具有价格鉴定资质,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也不当然有工程造价鉴定资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改委向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发《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并规定了该中心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

发改委管理鉴定机构并授予其工程造价鉴定的行为同上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政策都是相违背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四川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依法不应当具有工程造价的鉴定资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其作出的价格鉴定——川价认鉴【2009】xx号《关于对xx县xxxx厂砂石原材料的价格鉴定结论》在本案二审中经申请人申请,具有法定的重新鉴定情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准许违法,该鉴定结论违法,不能作为证明案件损失额的证据使用。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项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作出改判。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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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1: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