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但有下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同时,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或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而且要记载该发起人或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可以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来记名。 股东权利有: 1、股东身份权,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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