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是否具有股东权利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篇讨论对象为公司监事所享有的权利与所应尽的义务。
下文将针对各个方面做出详尽阐述: 1.权力层面: a)监事享有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审查权,以及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权,若有董事、高管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监事有权提出动议,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处理。 监事亦有权就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题,写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b)倘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损害了公司权益,监事有权要求其予以改正; c)监事还可依据法律规定对存在不当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代表公司维护合法权益; 2.责任层面: a)监事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行政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章程,对于公司负有忠诚老实以及勤恳尽责之责; b)若是监事违反各项法律、行政规章制度或是公司内部规章,而导致公司蒙受损失,那么其应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额; c)监事应当接受相关质询; d)即使在董事会没有按时召开或是无法正常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监事仍然需要扛起监督职责,确保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e)监事会或者个别监事一旦察觉到公司运营状况不容乐观,可以自行展开调查工作,必要时也可以选用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援助,所有费用应当由公司买单。 以上便是公司监事所享有的权利跟应尽的义务的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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