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用新型专利应满足哪些条件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实用新型概述
实用新型是特指对于产品的结构、组成方式或是它们之间相互配合的关系提出的、且适用于实际生产生活中的新式技术解决方案。 当某项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时,其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新颖性原则、创新性原则以及实用性原则。 其中,新颖性原则是指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并不属于已经存在的现有技术范畴; 同时,社会上亦无任何单位或是具体的自然人曾经针对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我国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过申请,并且此申请已被记录在了申请日后被公开的专利申请文档或是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至于创新性原则则是指相较于现有的技术,此发明拥有着更为明显且重要的特征,以及更具显著性的发展改进,而实用新型则需要表现出实质性的特点及进步。 最后,实用性原则要求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践应用的可行性,能够得以制造并投入使用,而且还能产生积极正面的收益。 这里所提到的“现有技术”,就是指申请日期之前已经广泛公之于众的相关领域的技术资料。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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