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职务发明以及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问题,在此向大家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让我们了解什么是职务发明,其定义为在履行职务或者主要运用本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时所创造出的发明创造。 此种情形下的“物质技术条件”通常指向的是本单位所拥有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以及尚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离岗或者调令下达满一年,只要在这段时间内做出的发明创造与原来所在岗位的职责以及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相关,那么专利的申请权仍将归属原单位所有。 然而,请各位切记,这并非绝对情况,当发明创造是通过运用公司的物资和技术条件实现的,并且单位已经与发明者签订了书面合同,由于双方的协议中有专门条款,此时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来判断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相较于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自然归属于发明者或者设计师本人。 在我国《专利法》中有着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或组织对发明者或设计者提交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进行限制和压制。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联合完成的发明创造,还有一位单位或个人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非事先有特别的协议规定,否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 本段内容将作为贵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并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动向,希望为贵单位提供更为专业和全面的服务。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标法》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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