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积极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所认可的积极条件主要涵盖以下三类:
第一种,针对罪犯因身患严重疾病而亟须保外就医的特殊需求; 第二种,针对罪犯在孕期或正值哺乳期这一特定时段内需要予以照顾的现实情况; 最后一种,是对那些因为生活无法自理,暂时实行监外执行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罪犯,可以考虑采用该项措施。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保证审核和审批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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