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恶意透支罪行罪名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恶意透支之犯罪行为乃狭义上的“信用卡诈骗罪”,通常指的是信用卡持有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信用卡规定的最高限额或最长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对其实施两次有效且正式的催收活动之后,仍未能在三个月内全数偿还欠款的行为。
在判定是否构成恶意透支时,需要全面地考虑到持卡人的透支金额、透支后的实际表现以及其还款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例如,若持卡人在透支后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所得资金,导致无法如期归还; 或者在透支后采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个人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 又或者在透支后选择逃匿、变更联系方式等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等等,以上种种情形都有可能被视为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明显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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