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期间不能做哪些事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接受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判刑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未得到监管机关的批准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或县地区; 禁止违背监管规定非法会见他人; 严禁干预证人依法参加诉讼的行为; 不得故意销毁、篡改甚至伪造证据亦或是有预谋地串通他人为自己开脱罪责; 除此之外,还需按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自身活动详情,并认真遵守社区矫治机构对违规会面、迁居等事项的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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