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恶意透支定义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的刑法相关法规,所谓的“恶意透支”行为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某家发卡银行提出超过其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透支要求,再经过这家发卡银行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按照约定予以还款的不当行为。
在此过程中,恶意透支的金额,即借款人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金额,不包含发卡银行所收取的诸如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对于恶意透支的金额,如果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应当被视为“数额较大”; 若金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百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则应被视为“数额巨大”; 而当金额达到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就应当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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