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包括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客观而言,非法出租及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具备非凡的身份特殊性,也就是必须限制在依法配置枪支之人以及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特定人群范围之内。
首先,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 2.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3.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承担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 5.海关的缉私人员等等。 其次,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则具体包括两方面人群: 其一,经过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 其二,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这些场所可以合法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此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同样有权配置猎枪; 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若因业务需求,亦可申请配置猎枪或麻醉注射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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