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有权以机动车驾驶者及其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当此类诉讼发生时,人民法院必须对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义务做出明确判决。
然而,如果受害者在诉讼开始时仅仅诉求机动车驾驶者的责任,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申请,希望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那么这种请求是被允许的。同样地,若受害者在诉讼开始时仅仅将保险公司作为唯一被告,因为保险公司对受害者所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替肇事机动车驾驶者承担责任(即代偿),为了方便保险公司行使其抗辩权,同时也是为了能够更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通常会决定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