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起诉与免于起诉的区别包括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予起诉”与“免于起诉”这两种情况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不予起诉”代表着检察机关经过深入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或是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可被法律追责的范围,进而决定不对该案进行进一步的诉讼活动,即不会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 而“免于起诉”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虽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是由于该犯罪事实所引发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对其处以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因此决定不对其提起公诉。 简而言之,“不予起诉”源于犯罪事实不成立或无须追究责任; 而“免于起诉”则是因为犯罪事实成立,但情节轻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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