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罪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主要是指那些持卡人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财产,无视银行设定的信用额度以及还款期限的规定,进行超出规定额度的大量透支或长期拖欠未偿还的违法举动,同时在银行两次书面催款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严重情况。
例如,明知道自身已无力支付过高的债务却依然进行大额透支消费,肆意浪费使用这些透支资金; 又或是在进行透支后选择逃逸,更改原有联系方式,逃避银行方面的相关催收要求等等。 这类冒着极大风险的行为,不仅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摧毁了本来稳定的金融市场环境,更对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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