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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规定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法律对此有极为严谨和周密的规定。
首先,必须由在押犯人自身或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呈交书面申请至监督机构。
接下来,狱政机关将负责对其进行详细审查,如有必要,还需协调省级人民政府指派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或孕期检查等相关事宜。
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会依据诊断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最终,只有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方可实施暂予监外执行。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机关应将此决定抄送至人民检察院。
若人民检察院认为此决定存在不当之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意见给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而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也应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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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21: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