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知赌博提供资金兑换现金犯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为从事赌博活动者提供资金兑换现金之举属于违法行为,该种行为可能会使得参与人被判罪成为赌博罪的共同犯罪人。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里,对于赌博这一非法活动明确表示予以禁止。 然而,向赌博活动提供资金兑换现金的行为,实则为该类活动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渠道,进一步恶化了赌博的社会风气以及对公众造成的危害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若以营利为最终目的,成群结队地进行赌博活动或将赌博视为主要职业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至于开设专门赌场,则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及相应罚金; 若情节严重,需受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需缴纳罚金。 此外,如果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也将被视为赌博罪的共同犯罪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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