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提供结算服务不知情怎么办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涉及开设赌场罪行的案件中,为相关犯罪行为提供了账户结算服务且本身并不知情,就势必要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详尽评估与处理。
首要问题是,不知情这一点或将作为重要的辩护依据。 然而,要证实当事人的确属全然无知绝非易事,必须全面权衡其所提供服务的详细状况以及当事人的认知水平及行为特征等诸多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倘若那名当事人确实能够有效证明自己对开设赌场行为毫不知情,且并无犯罪故意,便有望不被判定犯下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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