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行为轻微,检察院不诉有案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犯罪情节轻微且经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予起诉,犯罪嫌疑人是不会有任何刑事犯罪记录的,即我们常说的“案底”。
所谓“案底”,通常是指个人曾经涉及法律违法或者犯罪活动的详细记录。 至于检察院适时撤回诉讼的情况,其原因在于检察院并未宣判犯罪嫌疑人有罪,于是便不存在有“案底”的问题产生。 检察院在面对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认为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应当予以免除刑罚的,就会依法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这一处理方式很好地体现出我国刑法中所秉承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充分彰显了刑法所强调的谦抑性的精神内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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