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起诉让签认罪认罚书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不会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谅解书。
认罪认罚酌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涵是: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能自愿、诚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承认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法律上的从轻处理。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检察院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犯罪的定义,或者说他的犯罪情节轻微到无需判处刑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犯罪情节轻微且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免于刑罚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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