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标准是怎么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失这一层面,具体又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前者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应当能够预料到其自身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危害社会的不良后果,然而由于疏忽大意的原因,未能提前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最终导致了该结果的产生; 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已经意识到了自身行为可能会带来危害社会的不良后果,但是却过分自信地认为自己能够通过某些方式规避这些风险,最终导致不幸事件的发生。 值得强调的是,交通肇事罪属于一类典型的业务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在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时或许是心知肚明,但对于自己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他们本应该有所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曾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却过于自信地认为自己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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