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究错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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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案责任追究,是一种监督方式。其监督对象限于有权办理各种行政、民事、经济、刑事等限于有权办理。其追究内容是各类案件。 一、追究错案责任的处理结果一是要把办错的案件纠正过来,二是对办错案的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二、追究错案责任程序(1)人大常委会做出 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规定,明确追究范围、程序、责任、方法等事项。 (2)公安司法机关组织对错案责任追究规定的宣传和学习,制定落实措施,明确办案责任。 (3)认定错案,可向执法机关提出错案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4)责任追究。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其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5)实施监督。执法单位对错 案责任不追究或处理不适当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采取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也可以询问和质询,或向发生错案的有关部门发出执法监督书,责成其依法纠正和 处理。 三、追究错案责任的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原则; (三)依法审查,依程序确认原则; (四)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错案范围(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五、不承担错案责任的情况(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二)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三) 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四)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 六、错案责任的分责(一)独任审判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案件承办人未如实汇报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做出错误评议结论、讨论决定的;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 经合议庭作出裁决造成错案的,案件承办人、审判长持错误意见的,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持错误意见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合议庭成员中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中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利用职权指示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改变原来正确意见导致错案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七、对造成错案人员的处理对造成错案人员分情形处理: (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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