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信罪中支付结算金额认定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界定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金额时,一般的考量因素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涉案人所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那就可以视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
然而,另有一种特殊情形需要注意——虽然支付结算金额并未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这个门槛,但是如果涉案人通过该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总额已经达到了一万元以上,那么同样难逃构成情节严重的罪名指控。 除此之外,当被告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并且存在以下任意一项情况时,都应被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即为三个及以上的犯罪对象提供帮助; 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资金支持,且总计金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违法所得总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到此类犯罪活动之中; 被帮助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 以及其他类似于上述列举的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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